笔迹鉴定案例----《民事起诉状》落款处具状人的真假签名
案件起因:
A委托我司对《民事起诉状》落款处具状人的两个“陈某”签字进行是否出自同一人书写检验论证。
检验论证材料:
检材:
《民事诉讼状》影印件一份共3页,为检材(标识为JC),第三页具状人签字处左侧“陈某”签字为检材1字迹,(以下简称JC1);右侧签字“陈某”为检材2字迹(以下简称JC2)。
样本:
2013年X月X日《中建融丰(北京)投资担保有限公司“保证合同”》影印件一份共2页为样本1,乙方(签字):“陈某”(以下简称YB1);
2012年X月X日《中建融丰(北京)投资担保有限公司“保证合同”》影印件一份共2页为样本2,乙方(签字):“陈某”(以下简称YB2);
分析说明:
根据JC1与JC2比对检验发现
1、JC1、JC2为影印件,字迹比较清晰、书写自然流畅,可供检验。
2、JC1签名中“陈”左侧偏旁“阝”部上部后填写一笔,出现笔画用力不均,导致粗细差异。
3、JC2签名中“陈”字右侧“东”字出现繁体字书写特点。
4、JC1与JC2比对检验发现,二者书写水平、书写风格均不相同,书写人年龄不同(年龄差)。
5、JC1与JC2笔画比例搭配不同、运笔特点不同、照应关系不同、起收笔动作不同。
综上所述JC1与JC2二者之间在书写水平、书写风格、书写细节特征、书写工具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,符合点少,充分反映出不同人,各自书写的习惯动作和运笔特征,这些差异点的存在属本质的。
论证意见:
《民事起诉状》第三页具状人落款处先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形成。